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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商品相差60元,山姆与好特卖与其打嘴巴仗,不如公告商品溯源

排行榜 2025年10月04日 14:40 0 aa

9月30日,根据极目新闻报道,“山姆99.9元零食在好特卖仅售39.9元”的价格对比引发广泛关注。乍看之下,两款均标注“牛肉+再制奶酪”的商品价差高达60元,不少网友直观认为二者是“同款”;加之此前好特卖在某平台发布视频时,不仅直接写明“某姆”同款,还附带山姆同款话题词,种种关联性表述很难不让消费者自然联想两款商品核心属性大差不差。而在公众认知中,“同款”本就意味着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日期、口感等关键属性完全一致,这种宣传与认知的叠加,进一步放大了争议。

直接将自家商品标注为“山姆同款”,难免让人质疑存在蹭热度之嫌。尽管相关对比视频已下架,但此前操作所产生的“长尾效应”仍在持续,使得好特卖始终处于舆论讨论中心,这种借势对比的传播方式,本质上仍是一场以热度为目标的变相广告营销。

顾客关注的核心,始终聚焦于商品品质。遗憾的是,好特卖线上平台的广告声浪,并未得到线下门店的有效呼应。当记者分别询问南昌、北京两地的好特卖门店“该商品是否为山姆同款”时,均未获得明确答复,这种模糊回应反而加剧了公众对商品属性的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或通过其他方式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均属违法。好特卖在宣传中使用“某姆”同款及相关话题词,若足以让消费者误认其商品与山姆存在关联,便可能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同时,随意宣称“同款”还可能会暗示“大品牌定价虚高”“品质与低价商品无差异”,间接损害山姆的商业信誉,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规制范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且广告主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好特卖的商品在原料等级、加工标准等核心属性上与山姆存在差异,却通过视频宣传将其标注为“同款”,即便未直接售卖该商品,仅通过视频传播相关信息,仍可能因内容与实际不符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进而因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导而构成违法。

若商品确实并非真正“同款”,或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平替款”,无论是因内部信息未同步导致门店无法回应,还是品牌有意回避关键问题,都不如选择大大方方地公开说明。将自家商品“既能贴近同款品质,又能实现低价”的生产流程、供应链优势(如批量采购、渠道成本控制等)清晰披露,既能消除公众对“山寨”的疑虑,更能借此强化自身“高性价比”的品牌定位,反而比模糊回应更易赢得消费者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提及商品生产日期问题,担忧低价是因临期食品处理,或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这些疑虑并非毫无依据,本质上源于商品定价差异过大引发的合理猜测,以及消费者与品牌间的信息不对称。要化解这类担忧,一方面,有条件的网友可通过线下门店实测、比对商品信息等方式验证;更关键的是,好特卖官方应主动站出来,对商品全链条进行溯源公示,将原料来源、生产批次、保质期、质检报告等信息讲清楚、说明白。这不仅能直观展示自家商品的比较优势,合理化解网友误会,更能以透明化操作积累公众好感,为品牌长期发展筑牢市场信任基础。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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