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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是极致便捷还是多维风险

今日新闻 2025年11月05日 01:19 3 admin

支付手段的演进是社会技术变迁的缩影,每一次支付工具的革新都深刻重塑着交易信任的建立机制。刷脸支付,作为生物识别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的产物,凭借其“无媒介”的极致便捷性,已从前沿概念迅速渗透至日常经济生活,成为数字社会建设的关键基础设施。然而,与之相伴的学术与公共讨论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便捷性迷恋”,对其潜在风险的剖析往往停留在技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表层,缺乏对系统性规制挑战的深刻洞察。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院长朱宝丽教授认为,刷脸支付的本质是将人体不可变更的生物特征转化为可被存储、传输、估值和资本化的关键数据资产。这一转化过程不仅是一个技术应用问题,更是一个触及数据主权、身份认同及金融权力再分配的深层治理议题。当面部特征取代传统密码成为金融交易的授权凭证时,其所引发的挑战已非单纯的信息泄露风险,而是个体生物特征被深度卷入金融资本循环后所引发的系统性规制困境。因此,亟须超越传统的风险认知,以更具整体性和前瞻性的视角,审视其交织叠加的多维风险,并推动监管范式从被动的应急响应转向主动的体系化塑造。

基于对风险的系统性解构、对国内规制困境的分析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朱宝丽教授对如何构建刷脸支付的科学治理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确立以风险为本的治理原则

治理原则是构建具体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以下三项核心原则:一是预防性原则。对生物特征数据应用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和长远影响保持审慎,尤其是在技术后果尚不完全明朗时,监管应体现前瞻性,采取适应性强的预防措施。二是比例原则。规制措施的强度必须与刷脸支付具体应用场景所蕴含的风险等级相称。对于低风险小额交易,可适用宽松规则;对于高风险场景,则需施加更严格的监管要求,避免“一刀切”对技术创新造成不当抑制。三是协同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协同共治格局,形成治理合力。

推动关键监管工具与机制的创新

推行“监管沙盒”的升级应用。将现有侧重于单一产品测试的沙盒,升级为对数据治理规则、算法伦理标准和新型商业模式进行综合试验的平台。需设定清晰的沙盒准入、风险测试、动态评估与有序退出机制,为创新提供安全的测试空间。

建立强制性算法审计与认证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用刷脸支付算法的准确性、公平性、鲁棒性及可解释性进行定期审计,并逐步建立算法安全与伦理认证体系,破解算法“黑箱”难题。

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交易金额、应用场景(如大额转账与小额零售)的风险差异,实施精细化的分级管理。对高风险场景强制要求采用多因子认证(如刷脸+支付密码),并设置合理的交易限额,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夯实支撑治理落地的法律与标准基础

一方面,要完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在盗刷等安全事件中,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推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强化行业自律与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支付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制定高于法律一般性要求的生物信息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伦理公约,形成多层次、高标准的规范体系。

营造有利于科学治理的外部环境

要进一步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权利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对刷脸支付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拓宽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在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评议、听证会等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治理体系的公信力与包容性。

朱宝丽教授强调,刷脸支付所带来的,不只是支付效率的量变提升,更是对现有社会经济运行规则与治理体系的质变挑战。当前,刷脸支付的规制仍面临跨境数据流动的协调、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细化等诸多挑战。这亟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与构建审慎包容的规制框架,引导其健康发展,最终服务于普惠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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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柳立

编辑:刘能静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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